关于首次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(含临时)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3-11-13 文号:闽建筑函[2013]75号 来源: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各设区市建设局(建委)、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,省直有关单位:
根据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》(原建设部令第153号)和《福建省注册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》(闽建筑[2007]28号)等有关规定,二级注册建造师(含临时)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均为3年,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,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。为做好我省首次二级注册建造师(含临时)的延续注册工作,经研究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延续注册对象
截至2013年12月31日,注册有效期已届满需继续执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、年龄未满60周岁需继续执业的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。
二、延续注册条件
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(含临时)延续注册的人员须完成近三年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,其中主项专业的继续教育学时为选修必修各60学时,增项专业的继续教育学时为选修必修各30学时。未完成相应专业继续教育学时的将无法进行延续注册申报。
三、延续注册申报时间
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,为受理本次二级注册建造师(含临时)延续注册的申报时间。
四、延续注册申报程序
1、网上申报: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在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登录《福建省一、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》或《一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》,在系统中填写延续注册申报数据,并将网络数据通过系统发送至省级注册管理机构,完成网上申报(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)。
2、现场申报:聘用单位将书面申报材料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设区市建设局(建委)受理(受理点详见附件2);中直驻闽企业、省属企业、平潭综合实验区、特级建筑业企业人员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5号窗口受理。现场申报书面材料包括:
(1)二级注册建造师(含临时)延续注册申请表(需本人签字,聘用单位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)建筑、市政、机电、矿业专业一式一份,公路、水利专业一式二份;
(2)原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。
(3)聘用单位一次性申报超过5人的,需提交《延续注册申请人员汇总表》一式一份;(通过“注册系统”生成并打印、加盖单位公章)。
3、缴纳委托代刻执业印章费:凡申报延续注册的,均须在网上申报的同时登录“注册业务网上缴费系统”(具体缴费操作流程可从缴费系统中下载),缴纳执业印章费,收费标准为90元/人,发票随证章一并领取。未通过延续注册审核的,将退回所缴费用。